宜春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人:wlgc  发布时间:2018-03-07   动态浏览次数:13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分配、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非在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一)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级领导干部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学院的其他人员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考核;机关党群部门、行政各部(院)以及教辅单位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各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条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定职的依据。

第五条 当年度调入人员、接收的复转军人,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等级。

第六条 公派出国人员批准出国期间,无特殊情况参加当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表可待回国后补填。

第七条 脱产攻读研究生人员及其他各类国内进修培训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进修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学习进修所在学校提供。

第八条 挂职锻炼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的人员参加当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人员在挂职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挂职或服务单位提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一)年度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患精神病的人员;

(二)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三)因私出境出国,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聘期考核:

(一)年度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2年的人员,患精神病的人员;

(二)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2年的;

(三)因私出境出国,聘期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2年的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德”: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以及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教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各种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效率,以及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一)教学科研(含实验,下同)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的分类,按照基本工作量标准,年度考核侧重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见附件)和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公益社会服务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情况,兼顾考核聘任期工作目标进展情况;聘任期考核重点考核聘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学院自行制定教学科研(含实验)人员的考核细则,考核要求不低于学校要求,考核细则经本单位教代会通过以后,报学校审核备案。

(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劳动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围绕服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劳动纪律等。

(四)工勤岗位人员:考核工勤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及工作业绩情况。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五)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量化考核基本分(100分)组成如下:德(10分)、能(20分)、勤(20分)、绩(40分)、廉(10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考核要求不低于学校要求,尤其要注重工作业绩的量化要求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年度考核要求及工作量完成率计算办法

1.基本工作量考核要求如下: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承担一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任务。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大于等于100%、教学和科研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各大于等于80%、学生评教结果在本部门排名前30%者,方有资格参加“优秀”等次的评选;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大于等于80%者,考核等次为称职;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80%大于等于50%者,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小于50%,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当年社会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未考核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中不能评定优秀(社会服务工作考核见附件)

2.年度工作量完成率计算办法

年度工作量完成率=(实际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实际科研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2

3.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指排名第一),免于当年度教学或科研工作量量化考核要求,在师德师风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可直接定为优秀:

1)获院士称号者;

2)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获“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称号者;

4)获国家科技成果奖励者;

5)获国家教学成果奖励者;

6)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者;

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4.对于近三年新进教师和在外学习、挂职、进修者,由各单位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工作量标准。

(二)对于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把得分率、出勤率、出错率、投诉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1.量化考核得分情况: 优秀者考核分须在90(含90,下同)分以上,称职者须在80分以上,基本称职须在60分以上,60(不含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2. 出勤情况: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二十至二十五次者,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五次者,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3. 工作失误情况:一年内出现3-5次工作失误,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年内出现5次以上工作失误,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4. 投诉情况:一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合理投诉3-5次,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合理投诉5次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三)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和实践指导教师)均须参加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结果等次的重要指标之一,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四)聘期考核主要依据聘期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和聘期内年度考核的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聘期考核优秀率不超过15%。年度考核优秀率与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挂钩,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相应的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6%,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相应的个人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其他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率不超过14%;其中:

(一)“双肩挑”人员参加两类岗位考核,但主要考核其管理岗位职责的履职情况,专业技术岗位不评定优秀。

(二)党纪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如下:

1.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确定为不称职。如其错误与职务行为无关,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8.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经查实,个人在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等次按不称职处理。

1.受到刑事处罚者;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私自找人替岗代岗者。

3.廉洁自律出现重大问题;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5.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6.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7.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七天或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五次及以上无故不到者。

8.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他工作中向单位或学校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9.未经学校批准,从事校外兼职或校外活动,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校内本职工作,严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者。

10.在教书育人的各环节中,发表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师德师风的言行,且影响恶劣反映较大者。

11.违反学校综合治理和学校相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12.其他严重违反学校有关教职工劳动纪律规定者。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考核委员会,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办公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单位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六条 各机关党组织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在各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的考核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

第五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 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

(二)个人进行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三)相关部门开展各单位初评考核,在组织本单位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采取领导评议和群众互评相结合,在学校下达优秀指标数以内确定单位职工的考核等级;考核单位将《年度考核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连同考核结果汇总报校考核委员会(人事处);对于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级人员,各单位须报送情况说明。

(四)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等级,并公示。

(五)组织部、人事处将学校考核的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岗位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

同时,对教学科研岗,年度考核结果将对聘任期满考核起到督促作用;非教师岗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聘任期满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

聘任期满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个聘期职务续聘、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相应聘任岗位绩效工资发放,以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行政职务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依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在聘用合同期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续资格。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第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聘期考核等次不高于基本称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况安排离岗或接受必要的培训。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或解聘。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如被聘用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并上报学校人事处,纳入待聘人员范围管理。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非事业编人员参照上述办法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计入各考核单位参考人数,作为各参考单位评优基数。挂职锻炼或参加校外其他专项工作人员不计入各考核单位参考人数,也不作为各参考单位评优基数。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校考核委员会。本暂行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新的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附: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


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我校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 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承担了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和兼任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具体标准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不得有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坚持终身学习,刻苦钻研,拓宽学术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尊重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教书育人:坚持教学中渗透德育;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拒绝学生合理要求;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严谨治学:尊重科学规律,坚持真理;能够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参加社会实践,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六)为人师表:坚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感染学生;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在各类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有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以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教学院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

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人事、教学的副校长;

成员:人事处、教务处、宣传部、工会、科研处、学工、团委、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及各教学院的党政负责人。

第六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教学院组织实施,作出考核评价等次。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采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和教师自评与教学单位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1)注重学生评价。由教学单位设立学生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评价意见箱。凡有学生反映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意见,教学单位要认真核实,核实结果将作为该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2)教师自评。各单位组织教师根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要求进行总结、自评。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宜春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上交所在教学院。

3)教学单位考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个人师德师风的现实情况、学生反映和教师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最终得出每个教师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4) 结果反馈。由教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小组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拟定的结果和等次。拟定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5)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师德师风的综合考核拟定的结果由教学院统一组织,面向本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可在教学院院公开栏、教学院网站公示。

6结果审定。各教学院将拟定结果报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评定为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教学院教师总数的15%。评定意见为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须写出详细事实说明。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201410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规定的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合法权益、宣扬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和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2)有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要求的;

3)有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专制行为;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的;

4)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的;有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5)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的;

6)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在《师德师风考核表》中“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字。

教师本人对教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教学院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教学院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教学院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 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学校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校园网建立的书记、校长信箱,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教学院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对师德师风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教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经学校表彰为全校师德标兵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和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警告、记过处分期间,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